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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取消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 正式实施择业期政策


央广网广州4月9日消息(记者郑澍)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8日起实施,免去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环节,规定在择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广东就业、升学享有和应届生同等的待遇。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4月份第一期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下文简称“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通知规定,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从4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并从本月8日起,取消广东省实行了16年的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

根据政策要求,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回粤就业的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博士研究生为五年内),适用新实施的就业择业期政策。

根据政策细则,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和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面所述的政策待遇。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且仍符合“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

广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邱克楠坦言,此次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改变过去暂缓就业政策受众面窄,办理手续繁琐的桎梏,让广大毕业生有更多时间和机会去就业、择业和升学。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科员刘琨指出,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的正式实施可以让毕业生就业的手续更加简化,企业用人的程序也更加简化,将有利于员工就业和用人单位的招工。

刘琨进一步表示,该政策的出台,也将促进升学方面原有报名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改,更好地促进员工升学,对这些员工来说也是一个利好。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经理熊丙奇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广东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的出台有积极意义。他指出,现在把毕业两年或毕业五年纳入应届毕业生考虑,实际上更加关注员工毕业之后长期的就业情况,这也是我们所倡导的,不仅关注员工离校时的就业情况,而且要关注员工毕业后的中长期就业。

熊丙奇认为,广东此举对于其他地区有无借鉴作用,取决于国家层面就业政策是否转变。比如,如果教育部还是强调初次就业率,那可能大部分还是会关注员工毕业后的就业,而不是关注员工毕业两年、三年、五年之后的情况,需要国家整体来调整国家就业工作的做法,使得学校的办学更加具有长期的远光,关注员工毕业之后长期的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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